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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重点领域环境监测(第1页)

第二节 重点领域环境监测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2007年11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提出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决定从2007年开始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全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11月20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质量抽测工作。对直管装机容量30万千瓦电厂进行了监督性监测,对各市监测站及宁东基地环境监测站承担的国控重点源监测进行了质量抽测。

2008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通过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监测性监测数据库等措施,加强对84家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监控力度。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有关通知精神,针对国控重点污染源中的工业企业污染源,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求各市县环境保护局,必须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负责,严禁随意修改监测数据,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并按季度逐级报送上一级监测机构。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环境监测系统开展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工作中拒不配合,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甚至玩忽职守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

2009—2010年,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地市环境监测站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下发的《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对污染源监测质控核查的范围、核查的内容与方式、质控检查与管理、现场操作检查与质控样考核进行了同步比对监测与考核。

2013年7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并要求全区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

2014年7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开始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执行国家新的标准。10月14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分析统计数据显示,7—9月,宁夏国控大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达标率下降。其原因,从7月1日起,全区现有火电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收紧,相关废气排放源二氧化硫监测浓度达标率同比下降4。5%。氮氧化物监测浓度达标监测率同比下降17。9%。烟尘监测浓度达标率同比下降29。4%。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监测24家,监测达标率为87。5%,与上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国控重金属污染源实际监测11家,监测达标率为100%,与上年同期相比持平。据分析统计,7—9月,除季节性停产、永久性关停、技改等原因不能实施监测的企业外,宁夏国控废水重点污染源实际监测28家,可监测率为100%,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达标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国控废气重点污染源实际监测52家,可监测率为100%。

2016年2月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了《2016年全区环境监测方案》,对重点污染原监督性监测做出了具体安排,要求监测范围按照《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2016年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各市确定的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实施监测。监测内容主要为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涉重金属企业监测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金属浓度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重金属浓度。对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同时还对监测时间、频次、质量保证、监测任务分工、监测机构、监测结果报告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了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监督监测和比对监测,并对5个地级市和宁东环境监测站开展了技术指导和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审核监督。同时对各市及宁东基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飞行监测,全年飞行监测企业比例占国控企业数量的20%。

6月2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重点监控企业范围,全区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42家;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76家;污水处理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4家;重金属企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14家;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8家。废水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63家,废气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92家,污水处理厂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8家,重金属企业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16家。

2017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加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力度,要求各地市环境保护局积极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测范围各地环境保护局按照《2017年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以及各市确定的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执行。监测频次依照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制实施等污染源监测管理需求确定。监测内容主要是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水监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增加监测频次。

同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动态信息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历年监督性监测工作统计见表7-3-1。

此外,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还在全区组织开展了重点污染源核查监测,核查对象为辖区内10%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工业污染源某项因子季度性监测结果严重超标企业、存在环境纠纷或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重点信访案件企业及停产停运企业等;核查频次为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季度抽测1次,每次抽测1个污染源或1个排放口;核查因子为重点工业污染源超标严重的污染物、企业特征污染物及总量控制相关内容。见表7-3-2。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的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也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最后技术把关环节。

1994—199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先后印发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办法》。1998年11月,国务院以第253号令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0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再次下发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12年4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格式、编写内容、引用标准、计量单位、文字表达、图表处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14年,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实用技术指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自治区监测中心站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审核办法》《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分析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规范了验收监测工作,同时在全区组织举办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业务培训班,规范监测程序、标准、行为。

2017年,随着国家环境保护体制、机构的重大改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制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三、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事件逐渐增多,特别是一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越来越多。面对环境污染事故易发、多发,2008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和《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方案》。2012年,自治区建立了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联防联控应急联动机制》。各地市县环境保护局和环境监测站针对易发、多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工业园区,组织开展了应急监测演练。并成立了全区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中心、监测中心,为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起到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

1974年5月,银川塑料厂氯气泄漏造成厂区周边枸杞、水稻、林木、果树污染及部分群众中毒等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副主席李恽和两次协调自治区环保办、农垦局、轻工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快速处置了这起污染事故。

1979年6月29日,中宁电厂发生灰水泄漏事件,造成大片农田淹没,当地群众反映强烈,刚刚成立的宁夏环境监测站接到任务,及时派出监测人员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对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监测评估。

1988年3月25日,宁夏电化厂发生氯气泄漏,造成在厂区生产的3名工人及相邻的宁夏钢铁厂12名工人中毒,自治区环保局再次调集环境监测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监测,并委托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跟踪采样,组成事故调查组,监测、分析、评估污染事故造成的影响。

2003年4—5月间,黄河上游连续发生两较大水污染事故,自治区环保局立即组织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沿黄城市环境监测站,迅速对各控制断面出入境水质展开监测、调查工作。据了解,此次监测共取得了有效监测数据1000多个。

2006年,宁夏煤业集团清水营煤矿发生严重的污染事故,宁夏鑫尔特化工有限公司氯气泄漏发生污染事故,银川市西夏区污水管网破裂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等。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和银川市、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组织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样监测,为污染事故处理争取了时间、提供了技术保证。

2013年4月13日,石嘴山电厂灰场上清液泄漏事故,引起了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立即派出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取样,并成立了应急事故调查组,24小时不间断进行监测,报告监测处置情况。

2018年3月1日,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烯烃二分公司发生乙烯储罐泄漏事故,4月27日盐池县天宝煤焦油加工有限公司发生油罐车起火事故,区、市环境监测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监测。同年9月20日,中宁稀土化工发生污染事故,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等单位反应迅速,及时赶到现场,昼夜不间断监测,及时向环保厅报告检测结果,有效地保障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类似情况较多,只收录了部分案例。

四、其他环境监测

各级环境监测站在完成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常规性环境监测、突发性应急环境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的同时,还承担了全区其他环境要素的监测工作,先后有组织、有计划、有安排地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环境监测工作。

(一)环境执法监测

各级环境监测站作为地方政府环境监管的技术支撑单位,担负着环境执法监测业务,在政府开展的环保执法检查工作中,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地市县环境监测站先后配合自治人民政府开展了“一控双达标执法监测行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监测行动”“晋陕蒙宁环境污染监测整治行动”“中华环保世纪行”“大气、水污染专项整治监测行动”等一系列执法监测。同时,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联合各地环境监测站和行业监测站组织开展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源调查及排污申报登记”“污染减排专项整治”监测工作。开展了黄河干流、支流、四二干沟、银新干沟、第三排水沟、第五排水沟、吴忠清水沟、灵武东沟、沙湖、西湖在内的国控、省控地表水断面监测,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城市环境质量监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农村面源污染监测,土壤污染监测,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沙尘暴监测,为全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污染仲裁监测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在污染源仲裁监测工作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监测技术规范,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群众来信来访投诉的环境问题,及时组织监测人员深入现场监测取证,对环境质量以及环境监测数据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反复调查核对。为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和污染案件处置提供仲裁意见。截至2018年,全区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污染仲裁案件1000多件。

(三)在线比对监测

在开展在线自动监测中,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定期组织监测人员对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比对。比对监测主要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17)进行。在线比对监测的对象为安装有在线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在线比对主要包括污染源废气和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测。截至2018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全区所有在线监测设备和监测数据进行了2~3次集中检查对比,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所在地市县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强对在线企业的监督管理。

(四)环评现状监测

环评现状监测属于委托性监测类别。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委托监测机构对新建项目周边环境开展现状调查监测。监测内容主要有空气、地下水及土壤。2010年10月,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开展了环评现状监测。同年5月,对宁夏宝塔石化有限公司宁东分公司开展了环评现状监测,7月对宁夏庆华煤业有限公司甲醇项目开展了环评现状监测。2014年3月,对宁东马家滩3家新建火电厂开展了环评现状监测。2016年7月,对神华宁煤400万吨年间接液化示范项目开展了环评现状监测。2018年后,环评现状监测基本由环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基础机构不再承担现状监测。

(五)环境质量抽测

质量抽测是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的一项质控措施。抽测过程中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由自治区环境监测处下发年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质量核查和抽测计划,各地市监测站根据计划要求联合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对承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各级监测站进行质量抽查抽测,以确保各市级监测站监督性监测的准确性。每年全区废气和废水质量抽测率不低于10%。抽测时对安装有在线监测设备的装置进行在线比对监测,抽测结束后由自治区监测中心站出具质量报告,监测处进行审核,下发环境保护通报,即完成环境质量抽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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