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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线索处置的方式(第1页)

第三节:线索处置的方式

本节内容主要介绍线索处置4类处置方式的主要内容。通过学习,掌握各类处置方式的基本内容及有关政策要求。

处置问题线索前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确定处置方式。对不易判断处置方式的问题线索,可以在一个月内进行背对背先期了解,在此基础上精准确定处置方式。

一、谈话函询

一般而言,“谈话”和“函询”各有不同。通俗地说,“谈话”就是纪检机构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自己的问题。“函询”就是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构给被反映人发函,请被反映人就被反映的问题给出书面解释。

谈话函询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又是落实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谈话函询适用于两类问题线索。一类是程度轻微的,即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一类是难以核查的,即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在立案审查之前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纪检对象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初步核实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又是审查调查的重要前置环节。初步核实适用于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要以立案为标准确定是否初步核实。集中精力突破重要线索案件,切实维护执纪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三、暂存待查

暂存待查主要针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可查性,由于线索不具体、时机不成熟等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一旦条件具备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问题线索。

四、予以了结

予以了结主要针对反映问题经查失实或予以适当处理的问题线索,以及无可能或不再需要开展核查工作的问题线索。

思考与练习

1。思考:如何理解谈话和函询?

2。记忆:启动初步核实需要具备的条件。

本章小结

本章的学习重点包括线索处置的基本概念和线索处置的方式,学习难点是对四类线索处置方式的深入理解,掌握各类处置方式的基本概念,在学习上需要注意谈话和函询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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